2、石灰:应符合级以上消石灰或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检验石灰的有效钙和氧化镁含量。
3、粉煤灰:粉煤灰中Si02、A1203和Fe2O3的总含量应大于70%,烧失量不宜大于20%
4、集料:集料除应符合压碎值及级配要求。
5、水泥稳定类材料的压实度(按重型击实标准)及7d(在非冰冻区25、冰冻区20条件下湿养6d、浸水1d)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表1B412013—3的要求。
6、水泥剂量: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试验确定。当水泥稳定中、粗粒土做基层时,应控制水泥剂量不超过6%。
7、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土、砾石土或含泥量大的砂、砂砾时,宜掺人一定剂量石灰进行综合稳定,当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的30%以上时,应按水泥稳定类进行设计,否则按石灰稳定类设计。
8、水泥稳定粒径均匀且不含或细料很少的砂砾、碎石以及不含土的砂时,宜在集料中添加20%~40%的粉煤灰或添加剂量为10%~12%的石灰土进行综合稳定。
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原材料的技术要求:水泥、石灰、粉煤灰、集料、无机结合料、水泥剂量、水泥剂量等。
使用等外石灰、贝壳石灰、琚瑚石灰等,应进行试验,如混合料的强度符合规范的要求,即可使用。
3.粉煤灰:粉煤灰中SiO2、Al2O3和Fe2O3的总含量应大于70%,粉煤灰的烧失量不应超过20%;粉煤灰的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或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干粉煤灰和湿粉煤灰都可以应用。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5%。
4.集料:集料除应符合表1B412011-3压碎值要求,还要满足级配要求的规定。集料单个颗粒的最大粒径应符合表1B412011-4的要求。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忸指标,I等75%,Ⅱ等70%.Ⅲ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5.无机结合料稳定细粒土时,细粒土应符合表1B412011-5的要求。
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试验确定,但设计水泥剂量宜按配合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对集中厂拌法宜增加0.5%,对路拌法宜增加l%。当水泥稳定中、粗粒土做基层时,应控制水泥剂量不超过6%。水泥的最小剂量应符合表1B412011-6的规定。
7.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土、砾石土或含泥量大的砂、砂砾时,宜掺入一定剂量石灰进行综合稳定,当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的30%以上时,应接水泥稳定类进行设计,否则按石灰稳定类设计。
8.水泥稳定粒径均匀且不含或细料很少的砂砾、碎石以及不舍土的砂时,宜在集料中添加20%~40%的粉煤灰或添加剂量为10%~12%的石灰土进行综合稳定。
1.水泥:强度32.5级或42.5级的水泥。
要求初凝时间3h以上和终凝时间大于6h且小于10h;掺加缓凝剂或早强剂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2.石灰: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石灰在野外堆放时间较长时,应覆盖防潮。
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磨细消石灰。并不低于Ⅱ级要求,二级及以下:不低于Ⅲ级。
3.粉煤灰:干排或湿排的硅铝粉煤灰和高钙粉煤灰均可使用。
工业废渣使用前应崩解稳定,宜通过不同龄期条件下的强度和模量试验以及温度收缩或干湿收缩试验评价混合料性能。
4.集料。高速、一级、特重、极重等级基层4.75mm以上粗集料采用单一粒径的规格料,高速公路的基层碎石,应采用反击破碎的加工工艺。
5.细集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二级及以下:应不大于20%。
6.水泥剂量
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试验确定,但设计水泥剂量宜按配合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对集中厂拌法宜增加0.5%,对路拌法宜增加1%.当水泥稳定中、粗粒土做基层时,应控制水泥剂量不超过6%。
7.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土、砾石土或含泥量大的砂、砂砾时,宜掺入一定剂量石灰进行综合稳定,当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的30%以上时,应按水泥稳定类进行设计,否则按石灰稳定类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