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心)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此仲裁约定无效。
2.仲裁事项(事)
(1)仲裁事项,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也可以是合同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争议;
(2)既可以是事实问题的争议,也可以是法律问题的争议。其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人)
(1)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留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熟悉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的方式。了解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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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仲裁制度: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不受理。